12月13日訊 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案公開宣判,李鐵被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行賄300萬元上位國足主帥
李鐵為當(dāng)選男足國家隊主教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自掏腰包送給劉奕100萬元);卓爾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
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合計7764萬
李鐵擔(dān)任國足主帥期間,為相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贏得比賽、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89萬余元。
在武漢卓爾、河北華夏任職,先后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75萬元。
俱樂部任職行賄3905萬
李鐵先后在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jié)果,與俱樂部負(fù)責(zé)人商定,請托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guān)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5萬余元。